男子阿国(化名)被孩子控诉,父母亲育有4名孩子,但父亲当年稍有不如意,动辄会对他打巴掌、拳打脚踢、谩骂。父母离婚后,父亲让黏有的他及姊姊住货车上,不仅三餐不继还常对他家暴,逼他们去兜售商品,父亲躲债时,还曾唆使他到庙宇偷香油钱及许愿池的硬币。不满父亲所为,愤而诉请免除扶养义务。
法院审理,法官认,民法第1114条第1款定有明文,直系血亲相互间,互负扶养之义务。又民法第1118条之l规定:受扶养权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负扶养义务者负担扶养义务显失公平,负扶养义务者得请求法院减轻其扶养义务:
(一)对负扶养义务者、其配偶或直系血亲故意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体、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为。(二)对负扶养义务者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受扶养权利者对负扶养义务者有前项各款行为之一,且情节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养义务。
阿国的长女到庭证称,父亲只要不开心就会动手打小孩,父亲对老二应该是两、三天动一次手,有时几乎每天都动手,会直接拿身边东西丢向老二。此外,父亲会拿竹子、长条物状或扫把等打老二、或直接用手打巴掌、或用脚踢,还会叫老二半蹲一到两小时。
法官审酌,阿国对于孩子在未成年时期,对孩子有几近虐待的身体、精神上不法侵害行为,并且情节重大,如仍令孩子对阿国负担完全的扶养义务,显失公平。日前依法宣判,孩子请求免除对父亲阿国之扶养义务,于法并无不合,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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