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姓男子5年内3度酒驾被法办,第三次被判刑4月得易科罚金,但检方以如准予易科罚金将难收矫正之效,不准易科罚金处分入监服刑;吴男不服声明异议,台南地院认为,检方并未具体说明吴男「难收矫正之效」及「难以维持法秩序」的理由,裁量权的行使有瑕疵,裁定撤销不准易科罚金。检方将于收到裁定书后,再研议是否抗告。
裁定指出,吴男2020年8月、2022年3月分别因酒驾被台南地检署处分缓起诉,以及台南地院判刑2月执行易科罚金完毕后,2024年10月再因酒驾被法院判刑4月得易科罚金。
执行时,因检方以他5年内3度酒驾不准易科罚金,处分需入狱服刑;吴男不服向台南地院声明异议,主张家中还有80岁阿公及轻微中风的父亲,另有在养护中心的舅舅,一个月要支出2至3万元费用,还有房租2万元,只有他能帮母亲分担开销,入监将没有收入,希望能易科罚金。
法院认为,是否准予易科罚金及易服社会劳动,检察官固然有选择裁量权,但裁量权不能恣意而为,仍应受《刑法》第41条第1项「除因难收矫正之效或难以维持法秩序者外,原则上均应准予易科罚金」的约束,不宜过于严苛。
法院表示,执行检察官应依具体个案,考量犯罪特性、情节及受刑人个人特殊事由,包括对于受刑人家庭、生活,及其家人是否产生难以维生重大影响等,综合评价裁量后,始得「例外」否准受刑人易科罚金或易服社会劳动。
另外,法务部为避免各检察署就酒驾再犯发监标准宽严不一,衍生违反公平原则的疑虑,2013年6月已由高等检察署研议统一酒驾再犯发监标准原则报法务部准予备查,准予易科罚金的标准,包括「吐气酒精浓度低于0.55mg/l,且未发生交通事故或异常驾驶行为、犯罪时间已逾3年」等;吴男虽然第三次酒驾,但距离第一次酒驾的时间已逾4年,且此次测得吐气酒精浓度为每公升0.48毫克,也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或重大妨害公务。
法院强调,检方并未具体说明何以认定吴男「难收矫正之效」及「难以维持法秩序」的理由,难保没有裁量权行使瑕疵,应撤销检方不准吴男易科罚金及易服社会劳动的处分,另为妥适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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