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人小萱(化名)被孩子控诉,在1973年与父亲离婚时,他才12岁多而已,母亲自此未再照顾过他,还在1982年再婚另组家庭,他自幼是由祖母扶养成人,母亲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并且情节重大,因此依法请求准予免除对母亲的扶养义务。
法院审理,小萱现年已经88岁,在2023年无申报所得及无财产,依据其年龄及所得、财产情形,堪认现属不能维持生活之人,自有受扶养之必要,而她的孩子自应按受扶养权利者,也就是小萱的需要,依据其经济能力,分担扶养义务。
法官考量,小萱的孩子主张在他未成年时,母亲就未尽扶养义务,而小萱经法院通知应,就孩子主张之事实提出答辩,但小萱也均未提出任何答辩。因此综合所有事证,小萱孩子的主张应可採信。
法官审酌,小萱身为人母,在孩子成年前,依法负扶养义务,但小萱自孩子年幼时,未曾尽任何扶养义务,有违身为人母应尽之责任,显已构成对负扶养义务者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且情节重大。日前依法宣判,孩子请求免除对小萱之扶养义务,洵属有据,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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