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与越南籍女子欢欢(均化名)在2007年底在越南办里结婚后,在台湾登记结婚,婚后欢欢短暂来台,离境返回越南后,刚开始欢欢推说娘家有事无法回台,之后就找不到人,打电话也联络不到。阿国不满多年来分居且无从联繫,愤而诉请离婚。
法院审理,阿国的女朋友到庭证称,他与阿国认识近一年,她知道阿国有配偶,但与阿国认识的这段期间,并没有看过阿国的太太,阿国的家中只有父母与他同住,就没有看过其他人了。
阿国有跟她说过,欢欢来台湾不到1年就说要回越南,后来就没有要回来,再后来就联络不上,他们的婚姻应该没有办法维持下去,因为双方已经分居太久了,而且没有感情,加上也都没有联繫。
法官调阅入出境资料显示,欢欢婚后虽于2009年1月入境来台短暂居住,但随即在5天后离台,迄今未再来台。而欢欢经合法通知,对于阿国主张之情事,并未到庭答辩,也未提出书状声明或陈述,足见阿国的主张堪信为真实。
法官考量,欢欢未顾及阿国的感受,来台未久就离家回越南,之后便不再返回与阿国同住,双方多年来没有联繫,导致分居至今已经16年,彼此未有互动、联繫,显见婚姻中夫妻彼此扶持之特质已荡然无存。
法官审酌,双方仅存夫妻之名,而无夫妻之实,已无回復夫妻感情之可能,因此,阿国主张有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依民法第1052条第2项规定,请求判决离婚,即属有据,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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