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人欢欢(化名)被2个孩子控诉,在2000年与父亲争吵后离家,仅在2007年因在外与他人有私生子,才回来找父亲办理离婚,母亲从离家迄今均未曾探视、关心他们,也不曾给付扶养费。母亲当年还因吸毒动辄掌掴、捏打他们,也曾动手推祖母。不满母亲未尽人母之责,愤而诉请免除他们的扶养义务。

法院审理,欢欢表示,她在孩子读幼稚园时就离开了,她确实都没有照顾孩子们。法官考量,欢欢现年52岁,因为生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名下并无财产,2023年所得甚微,现由县府保护安置在老人养护所,堪认欢欢已不能以自己之财产维持生活,而有受扶养之必要。

法官审酌,2个孩子年幼时,正值需母爱关怀支持的成长阶段,欢欢竟然离家,还与外遇对象生了孩子,后来仅因要办理离婚事宜才有返家过,对孩子们的生活未加闻问,也并未分担扶养费用,全仰赖孩子们的姑姑及祖母扶养照护。

法官认,欢欢无正当理由就恶意不扶养,在2个孩子还年幼时,长期以来并未尽扶养义务,并且情节确属重大。日前依法宣判,2个孩子请求免除他们对母亲欢欢之扶养义务,于法即无不合,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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