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一名男子阿德(化名),13年前因对未满十四岁的少女A女犯下强制猥亵罪,A女在大学时因为在学校辅导室与老师提及此事时,学校老师告知A女此为性侵害并进行通报,A女亦因此在其母亲陪同下报警。阿德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裁定缓刑4年。可上诉。
案件发生于民国100年,当时A女年仅六岁,与阿德住在同一社区。阿德得知A女尚不具备成熟的性知识,且无能力表达同意的情况下,于某日下午将她带回其住处,在房间内将A女抱坐在大腿上,并将手伸进内裤内触摸生殖器。此事件直至113年,A女在学校辅导室与老师提起此事后才引发报警处理。
经调查,阿德在警询及侦讯过程中坦承犯行,并且证词与被害人A女及其母亲的证词一致。警方依此进一步调查,最终揭开了阿德的罪行。
法院审酌,阿德为逞一己私欲,竟在本案对未满14岁之女子为强制猥亵犯行,造成A女身心受创,足认犯罪所造成之危险或损害非轻。惟其于警询、侦讯及审理时均坦承犯行,且取得A女等之原谅,堪认被告犯后已有悔意,并积极弥补其所犯下之过错,犯后态度良好。依对未满十四岁之女子犯强制猥亵罪,处有期徒刑1年8月。缓刑4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并禁止对被害人实施身体之危害及为骚扰、接触、跟踪之行为,亦应接受法治教育4场次。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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