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院表示,彰化县花坛乡公所对其清洁队员连续密集惩处并3度惩戒解雇,未符比例原则及程序正当性,影响属员劳动权益,监察院提案纠正并促其检讨改进。
监委王幼玲、王美玉20日表示,本案C员于93年起担任彰化县花坛乡公所(下称花坛乡公所)清洁队资源回收车驾驶,但自108年花坛乡公所顾姓乡长上任迄今,该公所已依劳动基准法第12条,对C员实施3次惩戒解雇,解雇事由分别为108年侮辱长官、112年及113年违反工作规则情节重大,但是前2次法院均判决两造雇佣关系存在;C员首次復职后,未被恢復原职并遭改派至文书工作,属不当调动。
监委指出,该公所连续密集惩处C员,并于一年内计28个惩处,含9次大过处分;亦曾在一个月内发出10个惩处,其中含5次解雇处分,频繁发动惩戒解雇,其用意显然非使属员透过惩处制度自省改正,管理措施显属不当。
「花坛乡公所疑不当惩处及职场霸凌」案,经王监委调查后,114年2月19日监察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通过本案调查报告及纠正案,指出花坛乡公所恣意惩戒解雇,侵害所内清洁队员劳动权益,并不当调动,纠正花坛乡公所并促其检讨改进。
监委指出,惩戒解雇需要遵循劳动基准法的规定,符合管理的目的,且具最后手段性原则,并应于事发后30日为之。另惩戒解雇之程序正当性包含不得对劳工一次违反规律之行为,做两次以上之处罚,而花坛乡公所完全违反惩戒解雇的规定。
监委强调,C员歷次职场霸凌申诉,花坛乡公所都判定不成立,但乡公所职场霸凌审议小组都是公所内部成员,没有外部委员,专业性及公平性不足,须由花坛乡公所会同彰化劳工处,重新检视工作规则并积极调查,维护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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