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人妻小美(化名)指控前夫阿德(化名)在婚姻存续期间与越南女子发生婚外情,侵害其配偶权,求偿新臺币100万元。然而,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美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阿德有外遇行为,最终判决驳回小美之诉。可上诉。

小美主张,她与阿德于民国97年结婚,育有两名子女,但婚姻关系于112年7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小美指控,阿德因工作长期居住越南,期间与一名越南女子发生不正当交往,严重破坏婚姻关系,导致她身心受创。她依据《民法》第184条及第195条规定,向阿德求偿100万元精神慰抚金。

小美在法庭上声泪俱下,表示自己在婚姻期间独自照顾两名子女,全心守护家庭,却换来丈夫与外遇对象在越南另组家庭,让她伤心欲绝。她强调,阿德的行为已逾越一般社交分际,严重侵害其配偶权,情节重大,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面对前妻的指控,阿德全盘否认。他辩称,小美提出的照片仅是工厂同事聚会的公开场合合照,照片中的女子是其部属,两人并无不正当关系。至于对话纪录,阿德更直指并非其本人所为,且小美无法证明纪录的真实性。

阿德进一步解释,婚姻破裂的真正原因是他将薪资管理权收回,导致小美心生不满,双方争执不断,最终走向离婚。他强调,自己并无外遇行为,小美的指控毫无根据。

台北地院审理后指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7条,小美需就阿德有外遇行为负举证责任。然而,小美提供的证据仅有一张模糊照片及两张不明对话纪录截图,无法证明阿德有逾越一般社交分际的行为。

法院认为,照片中阿德与女子虽靠近,但无法证明两人有亲密举动,且场景为公开场合,无法认定为私密空间。至于对话纪录,小美未能证明其真实性,更无法确认对话者为阿德本人。因此,法院认定小美举证不足,无法证明阿德有侵害配偶权的行为。

最终,桥头地院判决驳回小美的损害赔偿请求,并驳回其假执行声请。法院强调,侵害配偶权的行为虽不以通奸为限,但必须有明确证据证明行为已逾越社会一般通念所能容忍的范围。本案中,小美未能提供足够证据,故其请求无法成立。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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