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人妻小美(化名),婚后与丈夫阿德(化名)育有一子,原本以为家庭幸福美满,却在108年底意外发现丈夫竟背着她在外另购房屋,还与一名女子小萱(化名)同居长达2年多,甚至多次出游、牵手、喂食,亲密互动全被小美掌握。小美愤而对小萱提告求偿50万元。新北地院审理后,判小萱应赔偿20万元。2人不服提起上诉,均遭驳回。全案定谳。
小美主张,她与阿德于106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原本一家三口住在土城区住处。不料,108年底她因处理购屋事宜,意外发现丈夫名下竟另有房贷,进一步追查后,才得知阿德与小萱在新北市另一处共同购买一间房屋,且两人自108年9月起同居至110年12月15日离婚为止。
小美更提出多项证据,包括109年3月22日的监视器画面,显示小萱与阿德一同进入该房屋;110年9月29日的画面也拍到阿德换装后与小萱一同外出,晚间又一起返回。此外,小美还发现两人多次出游,不仅牵手、依偎合照,甚至还有共同撑伞、相互喂食等亲密举动,让她忍无可忍,决定对小萱提告求偿50万元。
小萱则辩称,她与阿德原本就是朋友,107年后才开始热络交往,但阿德从未告知已婚,且平时不戴婚戒,社群软体也未标示已婚,让她误以为阿德单身。小萱还强调,两人虽共同购屋,但对保程序是分开办理,她并未看过阿德的身分证或户籍资料,对其婚姻状况毫不知情。
然而,法院调查发现,阿德与小萱于108年3月15日共同办理房屋贷款时,阿德在「消费者贷款申请书」上明确填写婚姻状况为「已婚」,并填写小美的姓名及身分证字号。承办贷款的行员也证称,两人当时是同时对保,小萱不可能不知情。法院因此认定,小萱早已知悉阿德已婚,却仍与其交往并同居,已侵害小美的配偶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萱与阿德的交往行为确实逾越一般朋友分际,侵害小美的配偶权,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不过,小美于109年1月15日已知悉小萱与阿德交往,却迟至111年9月8日才提告,部分请求已超过2年时效。最终,法院判决小萱应赔偿小美20万元。2人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新北地院审理后驳回2人上诉。全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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