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个孩子对母亲欢欢(化名)控诉,在他们年幼时就已离家,从未支付生活费用,他们由父亲及其家属扶养长大,母亲对他们并没有任何养育行为,不满母亲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并且情节重大,若要他们负担扶养义务显失公平,因此依法请求免除他们的扶养义务。

法院审理,法官认,民法第1118条之1第1项、第2项明定,受扶养权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负扶养义务者负担扶养义务显失公平,负扶养义务者得请求法院减轻其扶养义务:

一、对负扶养义务者、其配偶或直系血亲故意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体、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为。二、对负扶养义务者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受扶养权利者对负扶养义务者有前项各款行为之一,且情节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养义务。

法官考量,欢欢在最近1年的申报所得为0元,并且名下仅有价值50万元的投资1笔,以其所在县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费1万4419元为基准,足认欢欢现属不能维持生活之人,自有受扶养之必要,她的2个孩子自应按照她的需要,依据经济能力负扶养义务。

孩子们的父亲证称,欢欢在他们出生后没多久就离家,偶尔回家就是跟他拿钱,孩子们是他与他妈妈照顾及扶养,欢欢从未尽过责任。法官认,欢欢自年他们幼时起就未尽扶养义务,让他们成长过程未曾有过母爱,导致亲子之情淡薄,情节实属重大。日前依法宣判,免除2个孩子的扶养义务,洵属有据,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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