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男子阿德(化名)与前女友小美(化名)分手后,疑似因情感纠葛,不仅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偷拍裸照,还以照片威胁对方,甚至跟踪骚扰,使小美饱受惊吓,最终愤而报警提告。法院审理后,依妨害性隐私罪及恐吓危害安全罪,判处阿德有期徒刑7个月,得易科罚金,并没收作案手机。
判决指出,阿德与小美曾为情侣,分手后阿德不满对方的交友状况,竟利用手机偷拍小美的裸露影像。据查,阿德于今年7月5日凌晨,在自己位于臺南市的住处,趁小美不注意时,拍摄对方下半身裸照;9月2日晚间,他又在小美的住家浴室内,偷拍对方洗澡的影像,两次皆未经小美同意,已涉妨害性隐私罪。
不仅如此,阿德因不满小美对其冷淡,从10月14日起至11月3日间,频繁透过通讯软体LINE拨打电话、传送讯息,甚至对小美发出恐吓,扬言散布亲密照片。他传讯息说:「没关系,你不下来我就等到你出来」、「我有你的裸照和亲密照,传给他们看」、「我影印出来贴你门口」、「要不要我洗出来寄给你男友?」甚至威胁「不跟我说清楚,我就报纸登新闻,让你出名!」
除了言语威胁,阿德还在10月21日、22日驾车到小美住处、工作地及常去的银行等地徘徊,意图迫使对方与他见面。这一连串行为严重影响小美的生活,使其精神备受折磨,最终愤而报警。警方调查后,持法院核发的搜索票前往阿德住处搜查,当场查获作案用的iPhone 13手机,并在手机内发现相关不雅照片及威胁讯息。
法院审理认为,阿德不仅无故拍摄小美裸照,且分手后仍不断骚扰、恐吓,行径恶劣,已明显违反《刑法》及《跟踪骚扰防制法》。考量阿德在侦讯时坦承犯行,且案件事证明确,法院依简式审判程式审理,最终判处阿德妨害性隐私罪2罪,各处3个月徒刑,另因恐吓危害安全罪,判处4个月徒刑,合併应执行7个月徒刑,得易科罚金,并没收作案手机。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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