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房产愈久,出售时的税率愈低,许多人继承父母遗留房屋后出售,两大助减税的防错杀条款不可不知。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首先是个人交易2016年1月1日(房地合一2.0)以后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的房地,应以房屋的财产交易所得申报综所税,或就房地交易所得申报房地合一税,是以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父母)取得该房地的时点判断。

个人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后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的房地,若该房地为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于2016年1月1日以后取得者,应就房地交易所得申报房地合一税,即适用新制;若该房地为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于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则仅就房屋部分依规定计算财产交易所得申报综所税,即适用旧制。

举例说明,甲君于2021年3月继承母亲生前买入供出租使用的房地,后于2024年5月出售,若该房地为母亲于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则甲君仅须就其房屋的交易所得申报综所税;不过,若甲君的母亲是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取得该房地,则应就房地交易所得申报房地合一税。

一般而言,个人出售不动产若适用旧制课税,税金会比较低,但仍应计算房屋部分的财产交易所得,併入年度综合所得总额,于次年5月办理结算申报;至于适用新制者,则不论交易盈亏、有无应纳税额,应于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填具申报书,检附契约书等相关资料文件,办理申报房地合一税。

就算适用房地合一税,财政部说明,还有另一防错杀的保命条款。考量个人因继承(受遗赠)而取得的房地,可能具有照顾遗属或缴纳遗产税等需求,须于短期内将该房地出售,如因持有期间较短而适用高税率,未尽合理,因此继承人(受遗赠人)于计算持有期间时,得併计被继承人(遗赠人)持有期间。

至于房地如果连续发生2次以上(含当次)继承(受遗赠)而移转所有权者,同样具有前述情形,且对各次继承人(受遗赠人)而言,其取得时点及原因具有非人为所能操控的特性,故该部放宽将「各次」被继承人(遗赠人)持有期间均纳入併计范围,以利适用较低税率或自住优惠,也就是课税所得新台币400万元以内免税;超过部分适用10%税率。

举例说明,2017年1月甲君的爷爷买入A房地,2022年1月爷爷身故,由甲君的爸爸继承A房地,未料爸爸于2023年1月身故,由甲君继承A房地并于同年11月出售,甲君持有A房地的期间得併计爷爷及爸爸的持有期间后,合计超过6年,适用税率为20%。

且若甲君、爸爸及爷爷持有A房地时都是自住使用(即所有权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竣户籍登记及居住,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且甲君与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于交易前6年内未曾适用过该自住优惠,甲君出售A房地还可以适用自住优惠,享有400万元免税额及10%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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