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宜兰地方法院法官张轩豪于2024年8月19日17时30分许,在办公室饮酒后开车,至20时48分许遭警拦查,吐气所含酒精浓度高达每公升1.05毫克(mg/L),有违公务员服务法、法官法及法官伦理规范相关规定。监察院于今年3月4日通过弹劾,全案移送惩戒法院审理,并已于今(7)日公告弹劾案文及其审查决定书。
监院表示,张轩豪在办公室饮酒后,自宜兰地院停车场驾车离开。其上路后,先搭载A书记官,沿路缓慢行驶,三度于路边停留时间合计约1小时。20时48分许,回程行经宜兰市县政二街与环市南路口时,因行经交岔路口未达中心处,占用来车道抢先左转弯,为警拦查,发现该车内有浓厚酒味,要求其下车后,发现其有明显之酒容、酒气、酒态,测得吐气所含酒精浓度达每公升1.05毫克(mg/L)。
监院指出,张男纵使扣除于路边停留3次,合计约1小时,实际酒驾时间仍长达约2小时,且酒测值高达每公升1.05毫克,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第6条及法官伦理规范第5条之谨慎义务,并经宜兰地院判处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罚金在案。经媒体广泛报导,已严重损及司法形象。本件有惩戒之必要,应予移送惩戒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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