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与柬埔寨女子小萱(化名)在2005年结婚登记,婚后小萱来台与阿国同住。不料,隔年农历新年后,小萱就无故离家未归,阿国因而向法院声请小萱履行同居义务获准,但小萱迄今仍未履行同居义务。阿国不满小萱所为,如同对他恶意遗弃,因此依法请求判决离婚。

法院审理,小萱未于言词辩论期日到场,也没提出书状声明或陈述。法官认,夫妻互负同居之义务,但有不能同居之正当理由者,不在此限;夫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民法第1001条、第1052条第1项第5款分别定有明文。

又夫妻之一方于同居之诉判决确定或在诉讼上和解成立后,仍不履行同居义务,在此继续状态存在中,而又无不能同居之正当理由者,即应认为有民法第1052条第1项第5款之情形。

法官考量,经查询入出境纪录显示,小萱在2006年12月从出境后,就没有再入境的纪录。而阿国在2000年声请履行同居义务获准后,小萱迄今仍未履行同居义务,也没有证据显示小萱有不能履行同居义务之正当理由。日前依法宣判,阿国依民法第1052条第1项第5款规定,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即属有据,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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