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岁独居妇小萱(化名)有过2段婚姻,生了5个孩子,她现在因关节炎併左下肢瘫软无力、腹部周边神经恶性肿瘤等病状,所以行动并不方便,无法外出工作维持生活,因此依法声请5个孩子,依所在县市每人每月基本消费支出20745元为基准,均应按月给付扶养费4149,直到她死亡之日止。
法院审理,小萱与第一任丈夫所生的老大指控,他读高职前由外公扶养,之后后则是透过建教合作读完高职,并且自食其力。母亲并未曾扶养他,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且情节重大,因此他请求依法驳回母亲之请求,并免除他的扶养义务。而老二经合法通知未到庭,也未提出书状答辩。
而小萱与第二任丈夫所生的3个孩子指称,母亲自他们年幼时,常在外打麻将并积欠许多债务,在老三约4岁时就与父亲离婚,之后老二与老三就住在阿姨家,老大则与父亲同住。母亲自他们年幼时,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且情节重大,因此请求驳回母亲的扶养费声请。
法官考量,小萱在2023年并无所得收入,名下财产总额为7375元,堪认她已无谋生能力,且不能以自有财产维持生活,自有受扶养之必要。而5个孩子身为直系血亲卑亲属,为法定扶养义务人,小萱已不能维持生活,他们依法应依据经济能力,分担扶养义务。
法官审酌,小萱自5个孩子年幼时,未曾对尽其保护教养义务,而小萱也未举证证明,她有何正当理由得不负扶养义务。日前依法宣判,衡诸一般社会生活经验,若由孩子们负担扶养义务,显失公平。因此驳回小萱之声请,并免除5个孩子的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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