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人夫阿德(化名)指控妻子小美(化名)与阿勇(化名)发生不正当关系,要求赔偿150万元,并提起诉讼。然而,小美、阿勇则反控阿德违反调解约定,散布影像损害名誉,要求赔偿。法院审理后,判决小美应赔偿阿德20万元,另阿德须赔偿阿勇1万元。可上诉。
根据判决书内容,阿德与小美于108年结婚,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小美在住家一楼经营工作室,二楼作为住家。未料,小美竟与阿勇发展出婚外情,甚至于111年初发生性行为。此事曝光后,阿德提告,主张两人联手破坏其婚姻,导致身心受创,依据《民法》相关规定,向两人求偿150万元精神慰抚金。
面对指控,小美、阿勇坦承曾发生一次性行为,但辩称当时阿勇并不知小美已婚,直到阿德委托徵信业者介入,才得知其婚姻状况。
此外,小美、阿勇也提出反诉,指称阿德不满调解结果「不得持有、揭露及散布之小美2人照片」,违反双方调解书内容,向亲友、邻居散布「人妻小美」、「拼头客兄阿勇」、「完全是接客进来脱裤子的」、「活塞连结、完事、你的○○床」、「史上最强绿茶婊、完美包装术即将一一击破、敬请期待」等不实资讯,严重影响名誉,要求阿德赔偿30万及20万。
法院审酌双方说词及证据后,认定小美确实侵害阿德配偶权,需赔偿20万元;但阿德违反调解约定,影响阿勇名誉,应赔偿1万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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