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保单强制执行骤增衍生问题,并兼顾债权人利益及保户权益,行政院今通过保险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明定保险契约的强制执行原则,未来修法通过后,解约金债权金额未超过债务3个月最低生活费1.2倍者,不得做为扣押或强制执行之标的,确保国人维持一定的人寿保险保障。
行政院长卓荣泰表示,为完善制度,配合111年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人寿保险契约之解约金债权得为强制执行之标的,解决保单强制执行骤增衍生问题,金管会修正保险法,明定保险契约之强制执行原则及适用险种,增订豁免扣押或强制执行门槛,以兼顾债权人利益及降低社会成本。
金管会指出,本次保险法部分条文修正重点,包括第一、明定豁免强制执行之保险契约类型。明定要保人为债务人之人寿保险契约,各有效契约之解约金债权金额未逾债务人最近1年卫福部或直辖市政府所公告当地区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费1.2倍计算之3个月金额者,不得作为扣押或强制执行之标的。
金管会表示,并引入国外介入权制度,明定要保人为债务人之人寿保险契约之解约金债权经扣押、要保人受破产宣告或经裁定开始清算程序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者、要保人具名指定之受益人、要保人或被保险人一定范围内亲属,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向执行机关或执行命令所指定之人支付保险契约之解约金额度者,得以书面通知保险人变更为新要保人。
另外,明定要保人为债务人之健康保险契约及伤害保险契约之解约金债权,不得作为扣押或强制执行之标的,并配合修正现行保险法有关健康保险准用第122条至第124条规定之范围,以排除该险种准用第123条之1及第123条之2规定;完善及强化保险监理法制:明定保险业作业委托他人处理之法律授权依据。另针对保险业未建立或未执行前揭作业委托他人处理之内部作业制度或程序者,配合增订罚则。
提升国内消费者投保权益,明定属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且经主管机关公告之保险,得透过保险经纪人向国外之保险业投保;配合洗钱防制法第3条对重大犯罪定义之修正:删除现行保险法法第168条之7有关洗钱防制法之重大犯罪适用洗钱防制法之规定。
金管会表示,本次保险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的预期效益,主要是确保国人于所投保保险契约受强制执行时,得维持生活经济安定所必需之保险保障,并兼顾债权人权益,减少执行机关与保险公司因办理保险契约强制执行作业所衍生之社会成本,完善并强化保险监理法制、提升消费者投保权益。金管会将儘速并积极与立法院沟通协调,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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