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与大陆女子小萱(均化名)在2002年初结婚,婚后小萱来台共同生活,但双方同居未久,小萱就因非法打工被抓,之后遭到遣返出境,自此音讯全无,导致分居迄今已逾22年。阿国不满仅存夫妻之名,而无夫妻之实,婚姻明显难以维持,愤而诉请裁判离婚。
法院审理,小萱未于言词辩论期日到场,也未提出书状声明或陈述。法官认,按有民法第1052条第1项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但其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民法第1052条第2项定有明文。
是否有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判断标准为婚姻是否已生破绽而无回復之希望,此非可由当事人已丧失维持婚姻意欲之主观面加以认定,而应依客观的标准,即难以维持婚姻之事实,是否已达于倘处于同一境况,任何人均将丧失维持婚姻希望之程度以决之。
法官调阅入出境资料显示,小萱在2002年7月出境后,就未有再度来台的纪录,双方分居已逾22年,足见2人的婚姻仅有夫妻之名,并无夫妻之实,加上双方分居台湾及大陆各行其事、从未联络,也无维持婚姻及共创美满生活之意图及计划,难期日后维持圆满生活。
法官审酌,依照2人的现况,任何人倘处于同一境况,应认均将丧失维持婚姻关系之意愿,应认2人确有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且此项重大事由并无证据显示阿国是唯一可责之一方。日前依法宣判,阿国诉请判准离婚,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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