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人小萱与丈夫阿国(均化名),在2006年婚后育有1名未成年儿子,不料,阿国的酒瘾重,常酒后骑机车,让小萱担心不已,阿国又在2022年因酒驾被判刑7月确定。不满阿国所为,导致双方情感早生破绽,已无法维持婚姻,小萱因此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儿子的亲权由她单独任之。
法院审理,法官认,民法第1052条第1项第10款定有明文,夫妻之一方,因故意犯罪,经判处有期徒刑逾6个月确定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有前项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但其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民法第1052条第2项亦定有明文。
法官考量,阿国因酒驾遭到刑事判决有期徒刑7月确定,因此小萱依法请求判准离婚,为有理由,应予准许。而有关未成年儿子的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依据社工访视结果显示,小萱的监护能力、亲职时间及居家环境等,皆符合未成年儿子的需求。
而小萱的家庭支持系统也可提供人力支持,且小萱对于儿子与阿国会面交往抱持友善态度,初步评估并无不适任监护人。加上阿国经合法通知,也未于言词辩论期日到场,更未提出书状声明或陈述。考量未成年儿子的最佳利益,宜由小萱单独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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