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门王姓男子于2024年12月驾驶自用小船出海返航后丰港时,遭4名岸巡人员登船拦检,王男疑为逃避安检突发动引擎将船上人员强载出海,导致安检被迫中断,被依妨害公务罪判刑3个月。金门地检署今(18)日表示,原审判决认事用法及量刑尚有未洽,依法提起上诉,以捍卫海、岸巡机关执法尊严。
金门地检署指出,该案被告王男于2021年起迄今,已有多次未经许可航行至大陆地区而违反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8条、第80条第1项前段之罪,前、后经该署检察官为缓起诉处分及声请简易判决处刑,此次竟为逃避、拒绝接受安全检查之目的,再为该案件加重妨害公务犯行,被告之前科素行、此次犯罪动机均无可悯之处。
金检说明,此次被告犯行系于岸巡人员登船安检之过程中发动引擎,强载4名执法人员驶离港区,4人因受外海风浪颠簸之影响,仅能中断安检,各自抓住栏杆以策安全,其犯罪手段恶性非轻,且当时为深夜时段,视线不佳,被告之行为致使海巡署舰队分署需抽调多艘巡防艇前往驰援,除因突发勤务需耗费国家大量人力、油料及舰艇维护所生费用外,海巡人员拦停船只、强行登检过程倘稍有不慎而有人员落海,将致使更严重之憾事发生。况金门地区海域为臺湾地区之海防前线,紧邻大陆地区海域,被告驾船逃逸、规避检查之行为,如航行方向未能掌控妥当,很可能将我国海域执法之公务人员一同载往大陆地区海域,衍生不必要之两岸争端并严重危害国家安全,足认被告此次犯罪所生之危害甚鉅。
金检表示,该案被告于犯罪后未见对被害人表达任何歉意,或尝试弥补其犯罪所生之损害,犯后态度难谓良好。再者,金门地区涉及走私之业者常以擅自改装船舱之方式规避港口、岸巡安检人员对其装载货物进行检查,被告驾驶之自用小船,经当时安检人员比对该船之执照、船舶布置图,发现该船只之前置物舱无法开启,而显有擅自改装为密舱夹藏货物之疑虑遂加强检查,被告竟为了规避、妨害后续检查而将安检人员强载出海。
金检强调,如该案仅给予被告王男较轻刑度之刑罚,显然无法达到刑法一般预防及特别预防之功能,致使包含被告在内之业者或其他利用密舱走私之非法业者未能有所警惕,甚至起而效尤设置密舱或拒绝、规避检查,金门地区海、岸巡执法人员之执法安全及执法尊严将无从确保。综上所述,该署检察官认原审未能细酌上开情节,仅量处被告前开刑度,实难收警惕之效,容有过轻之嫌,难认妥适,爰依法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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