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在去年7月三读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增订「特殊强制处分」专章,引发侦查与人权的争议。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员会举行「检讨特殊强制处分实务运用、司法审查及救济」公听会,邀请学者、专家及政府机关代表发言,有学者聚焦在人民的救济权、如何避免过度侵犯人民隐私。法务部次长徐锡祥表示,针对屋内的监看、监听,目前都不是法律所许可的事。

立法院去年7月三读通过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增订特殊强制处分专章,为调查犯罪情形或搜集证据认有必要时,可使用GPS追踪犯人位置、调查被告或嫌疑人之行动通讯设备位置、对隐私或秘密空间内之人或物监看及摄录影像提供法源,却引发重大争议。

庄瑞雄指出,新修特殊强制处分的问题,包括若司法警察违法进行科技侦查处分,人民事后无法救济;第二个是在紧急状况之下,可以事后再向法院申请补发侦查许可;第三个争执最大的,就是允许室内空间大监看这样的侦查手段,变成可以在神不知鬼不觉下发动,而人民在这些侦查手段面前,必然为弱势端。

立委吴宗宪则说,比较在意是设备端监控部分,上次修法时有讨论到这块,目前社会的共识非常分歧,也很清楚设备端监控规避掉很多通讯软体,他们不会提供内码没法破解,最后只能从设备端监控,目前还是有很多争议,还需要再多沟通研究。

法务部次长徐锡祥表示,法务部认同人民的事后救济相当重要,但他要特别说明,目前科技监控只能确认屋内的人员动态或人数,无法监看屋内的行动,至于要针对屋内的监看、监听,目前都不是法律所许可的事。

刑事局科技犯罪防制中心主任林建隆表示,目前实务上的案例,尚未出现警察依职权实施科技侦查,都是经过法院核准,施以科技侦查,也不是为刺探隐私,以办案需要而言,主要是监控出入的人、车、物品,而不是室内活动的情形,这点跟外界想像的可能不太一样。

中央大学法律及政府研究所教授温祖德指出,「特殊强制处分」侵害个人隐私领域,其要件应是重中之重、须符合比例原则,因此应适用最重本刑5年以上、还是最轻本刑5年以上可以再思考。另外,在「大监看」时,包括居家生活中无关案件的资料便不该搜集,而非事后删除。

阳明交通大学科技法律学院特聘教授林志洁认为应从犯罪本质允许特殊的侦查作为,并定于个别法中,例如有关国家安全案件、加密货币的管理或证券交易。她也建议以犯罪本质而非罪刑轻重作为适用标准,其态样是数位犯罪,若不允许採取科技手段,便无法启动侦查或进行搜证;另外,就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立法时也应给予较大的弹性裁量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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