囤房税2.0今年5月首度开徵,其中建商囤房税是依待销房屋持有年数计算,持有愈久未卖的税率愈重,5年以上即会课到最高税率4.8%。财政部19日核释「房屋税条例」第5条相关规定,起造人因114年期起发生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无法销售房屋,可于申请后自持有年数扣除,相当于建商的「防错杀条款」。

财政部本次函释有三大重点,一是自114年期起,起造人持有使用执照所载用途为住家用的待销售房屋,以起课房屋税当月份至各年期房屋税课税所属期间最后1个月(当年6月),计算持有房屋年数,按直辖市及县(市)政府依房屋税条例第5条第1项第1款第3目及第4目规定订定之相应税率课徵房屋税。

第二则是前点房屋建造完成当期,起造人持有房屋年数未满1年,致自次年期起同一年期中,部分月份依持有房屋年数相应适用较低级距税率,部分月份依持有房屋年数相应适用较高级距税率,该次年期起各年期房屋税应适用较低级距税率课徵;起造人移转上述房屋,逾房屋税条例第6条之1第1项规定纳税义务基准日即于3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者,以起造人为纳税义务人,并以起课房屋税当月份至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前1个月,计算持有房屋年数,依前段规定税率课徵。

三是起造人因114年期起发生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无法销售房屋,依规定期限向当地主管稽徵机关提出相关证明文件申报核准者,该不可抗力期间(以月为单位,未满1个月者以1个月计算)得自前2点持有房屋年数中扣除;其未依规定期限申报,而能提出确实证据证明者,当地主管稽徵机关仍应核实认定。

所谓规定期限,财政部表示,为不可抗力之事由发生次日起30日内;如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起造人之事由致不能于前款规定期限内提出申报者,应于该事由消灭后10日内补行申报。

财政部表示,经核准无法销售期间,之后经当地主管稽徵机关查明有不同期间者,得依相关事证变更。至于不可抗力事由,指震灾、风灾、水灾、旱灾、寒害、火灾、土石流、海啸、瘟疫、虫灾、战争、核灾、气爆,或其他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之灾害或事件,且非属人力所能抗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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