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王姓女子在百货公司担任珠宝销售,却因穿戴唇环、眉环及染粉红色头髮,在营业时间内双脚开开坐姿不端,遭公司连续三次发出「工作改善书」,最终以「不符品牌形象且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雇。王女不服,提起确认雇佣关系存续之诉,并求偿每月薪资38,414元及30万元精神慰抚金。然而,法院审理后认定,业者解雇具合理性,王女之诉遭驳回,全案仍可上诉。

王女主张,自112年10月受雇于珠宝公司,月薪38,414元,期间表现良好,未料自113年5月起,接连收到公司提出的三次工作改善书,内容指控其穿戴唇环、眉环、染粉红色头髮,影响品牌形象。此外,百货公司管理单位亦曾反映王女在营业时间内双脚开开坐姿不端,提前收拾个人物品,甚至私自与朋友閒聊数小时,影响正常营运。王女强调,这些指控未经查证,且她已配合公司要求遮掩穿戴饰品,仍遭无预警解雇,显属违法。

对此,珠宝公司反驳,强调员工须符合珠宝品牌形象,公司已多次口头劝导王女改善仪容,甚至允许戴假髮、口罩遮掩,惟王女屡劝不听,且工作态度亦遭多方质疑,因此才依《劳基法》第11条第5款「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于113年5月30日正式解雇,并无违法情事。

法院审酌后认为,王女入职时并未染粉红髮,亦未穿戴唇环、眉环,其后因形象问题屡遭主管与百货管理单位关切,公司依规定进行改善程式,且已提供充足时间调整,惟王女未能有效改善,确有影响品牌形象及商场秩序之虞。法院最终判决,业者终止劳动契约并无不当,王女请求确认雇佣关系及赔偿之诉无据,全案驳回。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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