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岁的男子阿国(化名)罹患糖尿病,因为本身年迈且体弱无法工作,已无谋生能力,导致没有收入,也没有财产可维持他的基本生活,生活陷于困顿,因此依法请求与前妻所生的3个孩子,均需要按月给付扶养费用7235元,直到他的死亡之日为止。
法院审理,3个孩子都表示,他们有意愿将父亲接回家照顾,但不同意按月直接给付金钱。法官考量,阿国请求3个孩子给付扶养费,他们均表示有意愿将父亲接回家照顾,堪认阿国与他的孩子们,针对扶养方法是由孩子们迎养,或是用给付扶养费的方式,尚未经过协议。
法官审酌,阿国也未主张已因与3个孩子协议不成,而有召开亲属会议,或有何亲属会议无不能召开,或是召开有困难的情形。日前依法宣判,阿国在未践行召开亲属会议,决定他的扶养方法之法定前置程序前,就径向法院声请酌定扶养费,于法即有未合,自应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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