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市一名男子阿德(化名)不满妻子小美(化名)与男子阿勇(化名)发展婚外情,甚至同居、外出旅游,严重影响婚姻关系,愤而提告求偿80万元精神赔偿。不过,法院审理后认定两人行为确有不当,最终判赔16万元。可上诉。
根据判决书内容,阿德与小美于96年7月结婚,并育有一子,三人共同居住于桃园市某社区。不料,小美竟与阿勇过从甚密,甚至于111年4月1日,在家中发生性行为,当场被亲生儿子撞见,并通报阿德返家确认。
事后,小美与阿勇更进一步发展,甚至在112年8月8日,被阿德的儿子拍下两人裸露上半身、同躺沙发看电视的画面,并提供给阿德作为诉讼证据。此外,两人还在113年5、6月间结伴出国,举止亲密,超越一般社交往来,严重破坏婚姻信赖基础,让阿德精神饱受折磨,愤而提告。
对此,小美与阿勇则辩称,双方仅为普通朋友,小美早已与阿德分居多年,且家中经济来源多由小美负责,阿德甚至染上毒瘾,影响家庭生活。此外,两人否认发生性关系,并强调112年8月8日的照片属于「非法取证」,侵犯个人隐私,应排除在证据之外。
法院审理时认为,虽然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能力未明文规定,但考量诚信原则及发现真实的必要性,且该照片为同住子女所拍,属于共同生活空间,未违反比例原则,因此认定具证据能力。
最终法官认为小美与阿勇确实逾越普通朋友界线,侵害阿德配偶权,判决两人连带赔偿16万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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