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人夫阿德(化名)发现妻子小美(化名)与男同事阿勇(化名)互动亲密,不仅互称「老公、老婆」,还多次单独出游、过夜,甚至发生性关系。阿德愤而提告,向阿勇求偿100万元精神慰抚金。台北地院审理后,认定阿勇确实侵害阿德的配偶权,判决阿勇应赔偿30万元,全案仍可上诉。
阿德主张,他与妻子小美于107年结婚,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阿勇明知小美为有配偶之人,却自112年2月起与她发展出超越一般友谊的关系,包括亲吻、搂抱、单独出游、互传暧昧讯息,甚至多次发生性行为。阿德直到与阿勇及其配偶共同出游时,才惊觉妻子与阿勇的亲密互动,愤而提告。
阿德提出2人讯息对话,「老婆…这段感情好特别…如果我们没有另一半,可能我们还不能那么好,说真的,我们偷偷约会时,也是要感谢她他们的帮忙,但我们有了我们之后,短暂幸福的充电,就可以回家继续努力的过下去原来彼此无味的生活,很禁忌,很刺激,但也很满足,谢谢老婆愿意和老公一起冒险…」、「老婆...我会把热情维持的很久很久唷」、「…妳是上帝给我最好的礼物,我会好好珍惜」、「每一趟的飞行,都增加我对妳的思念…就又多爱了妳一点点」、「我会做好一个老公该做的事,让老婆也能骄傲的告诉大家,我老公真的很疼我」。「我就是你的啊,专属于你」、「老公,观察入微的你总是能填满我的生活。你就是我的氧气,我的everything」。及阿勇赤裸上身躺床上的2人合照。
阿德指出,阿勇与小美的互动已严重破坏其婚姻关系,导致他精神痛苦,需进行心理谘商,甚至无法正常工作,被迫留职停薪近2年。因此,他依《民法》第184条、第195条规定,向阿勇求偿100万元。
阿勇则反驳,称「配偶权」并非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且他与小美仅是普通朋友,从未有亲密行为。他强调,小美与阿德的婚姻关系并未受到影响,阿德的求偿金额过高,应予酌减。
法官审理后认为,阿勇与小美的互动已逾越一般社交分际,包括互称「老公、老婆」、亲吻、过夜及发生性行为等,确实侵害阿德的配偶权,且情节重大。法官考量双方经济状况及侵害程度,认为詹男求偿100万元过高,酌减为30万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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