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与越南籍女子小萱(均化名)在2018年5月在越南结婚,双方并约定在台湾共同生活,小萱在2018年5月底入境台湾后,却因为无法适应婆媳问题,没想到几个月后就在中秋节就跑了。阿国不满分居迄今已经逾6年,因此依法请求判决双方离婚。

法院审理,小萱未于言词辩论期日到场,也没有提出书状声明或陈述。法官认,民法第1052条第1 项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但其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民法第1052条第2 项定有明文。

该条所称「有前项以外之重大事由者」,判断标准为婚姻是否已生破绽而无回復之希望,此不可由原告已丧失维持婚姻意欲的主观面加以认定,而应依客观的标准,即难以维持婚姻之事实,是否已达于倘处于同一境况,任何人均将丧失维持婚姻希望之程度以决之。

法官考量,小萱于2018年9月13日返回越南后,迄今未再入境台湾,双方分居已逾5年多,期间小萱也无任何维繫感情的具体作为,双方完全失联毫无联繫,足认2人已无情感可言,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法官审酌,任何人处于阿国的状况,均无法期待继续共同生活,依社会一般通念,彼此已难以继续维持婚姻关系,自得认为有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日前依法宣判,阿国依据民法第1052条第2项规定,请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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