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义邓姓男子与太太结婚6年,育有1女,2023年两人诉请离婚,因两人对女儿权利义务行使未有共识打官司,前妻突提出DNA间亲缘关系谘询报告单,说女儿是她与另一名男子所生,邓男难以置信,又找其他医院进行亲子鑑定,确认一手养大的女儿跟他无血缘关系,大受打击之余,向前妻和女儿生父求偿10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前妻在有婚姻期间与他人婚外情,又生下女儿,确实是损害配偶权益,判赔38万元。

邓男和前妻2017年结婚,2023年前妻以和原告价值观不合,无维持婚姻必要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两人同年底调解离婚,而对女儿权利义务行使负担等部分无法达成和解,由嘉义地院审理,过程中,前妻突提出DNA亲缘关系谘询报告佐证女儿跟邓男无血缘关系,邓男难以置信,委托彰化基督教医院亲子鑑定后,确认他和女儿确实无亲子关系,绿云罩顶的邓男愤而提告前妻和外遇男。

邓男主张,他和前妻2023年12月18日调解离婚,从女儿出生日回推,前妻受孕时两人婚姻关系还存在,证明被告2人早在调解离婚前已暗通款曲,并在2022年间发生性行为,破坏两人婚姻生活、侵害他配偶权益,且得知女儿非他亲生,所受刺激打击、精神上的痛苦难以形容,前妻还讽刺他争夺女儿亲权、担任主要照顾者举动愚昧,甚至嘲笑自己的妹妹无法生孕,她可以当代理孕母等极尽嘲笑、挑衅,态度嚣张、恶劣,毫无歉意、不知反省,请求连带赔偿100万元。

但前妻表示,两人还有婚姻关系时,存续期间,邓男每天都在家睡觉吃饭,等她拿生活费给他,如没给生活费,就会遭到辱骂或殴打,甚至被笑无法生小孩,是因为她不孕,导致她心灰意冷,才与一名男子发生性关系,且2人并非长期交往,仅发生一次性关系中了。

前妻说,因邓男阻碍她行使子女会面交往权利,甚至拒绝被告探视女儿,她不得已只能申请法扶基金会协助指派律师声请酌定子女会面交往,她才能探视女儿,因此做了亲子鑑定,才发现女儿不是她跟前夫所生。

前妻强调她虽然有逾越夫妻分际,也是受家暴及轻蔑所致,依民法第217条规定,主张原告邓男有过失,请求减轻或免除赔偿,并要求法官衡酌她是身障人士,与女儿生父经济不佳,邓男请求100万元赔偿过高,应酌减至5万元以下。

邓男反驳,两人婚后都住在妹妹家,日常生活开销皆都因他家人协助支付,他当时工作的薪资都交给前妻,并不是只靠前妻身心障碍补助款及工资生活,否认他有辱骂前妻、取笑她不孕,且依据医学实务经验,一次性行为就怀孕机率较低,且前妻受孕时已36、37岁,前妻辩称仅与外遇男发生一次性关系说法可议,自己也没有阻碍前妻行使女儿会面权。

法官审理,认为邓男前妻在婚姻关系存续中与他人发生性行为、产下一女,堪认故意不法侵害邓男基于配偶身分情节重大,至于邓男确实曾对前妻家暴,2019核发保护令在案,但要说与侵害配偶权过失相抵,难以採用,考量两名被告经济状况,请求被告连带给付38万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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