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岁轻度听力障碍妇人小萱(化名),因健康状况不佳影响工作能力,难以觅得工作,仅仰赖社会局每月的老人补助7759元维生,虽有友人提供住处,但水电及日常生活开销,均需自行负担,邮局帐只有1131元,已无法以自己财产及劳力维持生活,因此诉请女儿欢欢(化名)按月给付扶养费24663元,直到她死亡之日止。

法院审理,欢欢指称,双方在去 (2024)5月经法务部调查局鑑定后,已证明彼此并无亲子血缘关系,因此她明显不是扶养义务人,小萱请求她要给付扶养费用,明显为无理由,请求法官驳回小萱的声请。

法官考量,小萱近3年所得给付总额,分别为17万5733元、24万4445元、14万7133元,名下有价值为0元的汽车1辆,每月领有7759元中低老人生活补助,在2022年领有劳工保险一次请领老年给付60434元,以小萱的资力及身体状况,堪认确已不能维持生活,而有受扶养的权利。

但小萱提出法务部调查局DNA鑑识实验室鑑定书,鑑定结果显示,欢欢不可能是小萱所生,而小萱到庭时也坦承,欢欢并非是她所生。且双方经法院裁定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堪认彼此无真实血缘关系,也无法定血亲关系,欢欢自无扶养的义务。

法官审酌,小萱固然不能维持生活,有受扶养之权利,但她与欢欢不具亲子血缘关系,或是法定亲子关系,所以欢欢并无扶养义务。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请求给付扶养费,于法不合,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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