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与泰国籍女子小萱(均化名)在1990年结婚,并约定小萱来台同住,2人育有2名孩子。不料,1995年小萱带孩子回泰国探亲后,却不愿回台湾,阿国为了探视孩子,只能每年找时间到泰国,但小萱却对他态度冷淡,甚至避不见面,直到孩子们成年后,阿国从2009年后就不曾见过小萱,因此依法诉请离婚。

法院审理,阿国指控,2个孩子成年之后,各自工作生活,小萱也搬离原本的住处,2009年后就未曾再见过小萱,他现在也没有小萱的联络方式,也不知道小萱的下落。双方自1995年小萱出境后就未再共同生活,婚姻已有重大事由而难以继续维持。而小萱经合法通知,未于言词辩论期日到场,也未提出书状声明或陈述。

法官考量,小萱在1995年出境离台后,迄今未再入境台湾与阿国同居,双方持续分居已逾29年,期间均无共同经营实质的夫妻生活,婚姻现仅存形式,而无夫妻共同生活之实,已有难以继续维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发生。日前依法宣判,阿国请求离婚,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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