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人小萱与男子阿国(均化名)在1991年结婚,婚后却常因生活大小事争吵,双方感情逐渐疏远,2008年2月14日情人节当天争执后,阿国竟然离家出走音讯全无,小萱报案协寻失踪人口,却一直无果。不满阿国离家迄今已逾16年,早已无夫妻之实,小萱愤而诉请离婚。
法院审理,阿国未于言词辩论期日到场,也未提出书状声明或陈述。法官认,夫妻之一方有民法第1052条第1 项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但其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
法官考量,双方已分居超过16年,彼此未曾有互动、往来,实难期待双方有继续经营婚姻生活的可能,任何人如处于与相同的状况,均将丧失维持婚姻的意愿,没有必要强令双方维持婚姻的形式。
法官审酌,小萱主张已有难以维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且无回復的希望,堪值採信。此外,双方婚姻产生难以维持的重大事由,是因为阿国擅自离家不归,未与小萱同居所导致,应可归责于阿国。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诉请判准离婚,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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