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小萱指控父亲阿国(均化名),她自幼跟母亲迁居娘家,2008年父母亲离婚时,约定由母亲行使负担她的权利义务,而她从出生至大学毕业为止,所需学费、生活费均由母亲及外婆支付,不满父亲未曾关心探望及给付扶养费,未善尽保护教养义务,愤而依法诉请免除对父亲的扶养义务。
法院审理,阿国表示,他同意女儿小萱的请求,从小萱自出生至今,所有生活及教育费用等开销,均由她的母亲及外婆负担,对于这些事实并不争执。
法官认,直系血亲相互间,互负扶养之义务;受扶养权利者,以不能维持生活而无谋生能力者为限;前项无谋生能力之限制,于直系血亲尊亲属不适用之;民法第1114条第1款、第1117条分别定有明文。
而受扶养权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负扶养义务者负担扶养义务显失公平,负扶养义务者得请求法院减轻其扶养义务:一、对负扶养义务者、其配偶或直系血亲故意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体、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为。
二、对负扶养义务者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受扶养权利者对负扶养义务者有前项各款行为之一,且情节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养义务;民法第1118条之1第1项、第2项亦定有明文。
法官考量,阿国身为人父,在小萱成年前,依法对负有扶养义务,但小萱全靠母亲及外婆扶养照顾,阿国却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并且情节重大。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请求免除对父亲之扶养义务,洵属有据,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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