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人小萱(化名)因无财产,并且长年行动不方便,几乎须卧床及需要人扶养照顾,她虽已有2名子女照顾,但她申请社会救助及福利补助时,经社会局告知因还有2个子女有扶养她的能力,因此她的资格不符,小萱不得不向他们提起声请,均按月给付扶养费4532元,直到她死亡之日止。
法院审理,2个孩子指称,父母亲离婚之后,母亲未曾探视过他们,40几年来都未尽过任何扶养义务。母亲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的行为,显属情节重大,因此请求准予免除他们2人的扶养义务。
法官考量,小萱目前无收入、无法维持生活,有受扶养必要。而2名子女自出生后,就由父亲及祖母扶养照顾长大,小萱未曾扶养照顾他们,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照顾义务,并且情节重大。小萱对于2名子女主张免除扶养义务,也并不争执。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请求给付扶养费,为无理由,应予驳回,并免除2名子女的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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