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一鲍鱼前负责人锺文智因炒作台湾存托凭证(TDR)获利4亿7千万元,遭判刑30年5月定谳,却弃保潜逃。原台湾高等法院对其实施电子监控,却在未正式下达裁定的情况下停止监控,事后才补上裁定理由,引发争议。台湾书记官工会纷纷发声,批评审判长邱忠义试图将责任推卸给书记官。

「台湾书记官工会」发布声明指出,关于台湾高等法院110年度金上重诉字第23号,因裁定书争议导致被告钟文智逃亡案,审判长邱忠义直接甩锅把责任丢给书记官一事,#台湾书记官工会 「非略式声明」如下:

一、邱忠义在媒体上表示:「《刑事诉讼法》对于『裁定』的格式并无明文规定,即使是『口头谕知』也可以,而合议庭在审理单上『批示』的『略式裁定』,法律并未禁止,且各法院以略式裁定处理羁押及替代处分,并非罕见且行之有年,合议庭当下未立即制作正式书面裁定,并无不合法,至于合议庭略式裁定之后 承审法官的书记官要如何通知或送达, 那都是书记官执行层面的问题。」明显将自己重大违反法令之行为,藉由实务上身为配属法官的指挥监督地位,意图嫁祸给承办书记官,书工表达强烈谴责。

二、刑事诉讼法第50条:「裁判应由法官制作裁判书。但不得抗告之裁定当庭宣示者,得仅命记载于笔录。」同法第51条:「裁判书除依特别规定外,应记载受裁判人之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分证明文件编号、住、居所;如系判决书,并应记载检察官或自诉人并代理人、辩护人之姓名。(以上第1项)」裁判书之原本,应由为裁判之法官签名;审判长有事故不能签名者,由资深法官附记其事由;法官有事故者,由审判长附记其事由。(以上第2项)」同法第52条:「裁判书或记载裁判之笔录之正本,应由书记官依原本制作之,盖用法院之印,并附记证明与原本无异字样。(以上第1项)前项规定,于检察官起诉书及不起诉处分书之正本准用之。(以上第2项)」

三、法律明文规定,裁判应由法官制作裁判书原本,并且有明确的记载事项、由合议庭全体法官签名后,交书记官依照原本制作正本,并附记「#本件正本经证明与原本无异」字样。书记官只负责在收到裁判原本之后,依照原本制作正本并送达,书记官完全没有任何义务在根本没有 #裁定书原本 的前提之下,需要去确认 #口头谕知、#审理单批示 是否为法官裁定。从公开讯息显示,本案合议庭一开始并没有交付裁定书原本给书记官、也不是不得抗告之裁定并经当庭宣示记明笔录,书记官没有依法收到裁定书原本,邱忠义却指责书记官「要如何通知或送达, 那都是书记官执行层面的问题。」#书工 认为,这是邱忠义明知自己重大违背法令、践踏书记官尊严的诡辩。

四、邱忠义没有检讨自己是否违背法令,却公开表示法官会使用口头谕知、审理单批示的方式当作裁定原本,无疑是混肴视听,也让外界误会法院有草率制作原本的违法惯习,对广大竞竞业业之司法人员实不公平,毫不足取。且书记官制作正本时,若无符合刑诉第50、51条格式的裁定原本可以依循,则一旦裁定内容譬如法官口音、同音字或字迹「过于艺术」难以辨识,则书记官可能因理解有误而陷于违法风险,例如刑法第213条 #公务员登载不实罪、第158条第1项 #僭行公务员职权罪 之刑事责任。

五、就是因为有邱忠义们,长期在法院、检察署,才会让书记官的劳动权抗争之路,如此艰辛。台湾书记官工会除严正抗议邱忠义的违法诡辩外,更呼吁司法院、臺湾高等法院职务监督权人,立刻对邱忠义启动自律、评鑑、人审程序,并保障书记官在「#没有书面,#没有义务」的安全环境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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