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化名)身为2个孩子的父亲,在他们分别8、9岁时就离婚,阿国自此就未再与孩子们联繫。但他近期因为没有工作收入,也没有财产及存款,因而无法维持生活,因此请求2个孩子均应分别按月给付1万元扶养费用,直到他的死亡之日为止。
法院审理,2个孩子指控,父亲在她们年幼时离婚,之后对她们不闻不问,未尽养育及教养责任,导致她们的生活十分困苦,母亲最后仅能选择声色场所工作扶养他们,他们的成长过程充满辛酸与孤单。他们现在已各自有家庭及子女,并无余力扶养仅有「血缘」关系的父亲。
法官调阅税务财产所得资料显示,阿国在最近一个年度所得收入仅有100元,已达不能维持生活的程度,2个女儿对阿国依法负有扶养义务。但阿国也坦承在女儿们小时候就未提供扶养费,并自她们8、9岁时离婚后,就未曾联络、照顾。
法官考量,2个女儿还须扶养母亲,皆无余力支付父亲阿国的生活所需的相关费用。阿阿国当年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情节已达重大程度。日前依法宣判,阿国请求给付扶养费用,为无理由,应予驳回,并免除2个女儿的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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