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与柬埔寨女子小萱(均化名)结婚,小萱来台到户政机关办妥结婚登记后,竟然就在当天离家出走,阿国虽然数度请求返家,却均遭到小萱拒绝。阿国不满迄今已歷时22年之久,小萱持续对他恶意遗弃,婚姻早已沦为有名无实,他想努力维持修好而不可得,显然有过失的并不是他,因此依法诉请离婚。
法院审理,小萱未于言词辩论期日到场,也未提出书状声明或陈述。法官认,夫妻本应以共同生活相互照顾、密切互动,以及开诚布公之态度相处,方能达到婚姻共同生活之目的,且符合婚姻之本质。
若夫妻之一方并无与他方共同生活之意愿,復断绝连络,将使夫妻双方因未共同生活,导致婚姻之诚挚基础遭到严重破坏,进而使婚姻生活产生无法回復之严重破绽甚至荡然无存,即应认有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
法官考量,阿国与小萱分居逾22年,长期关系疏离,已无从进行实质婚姻生活,依照2人的现况,若是任何人处于相同情况,均将丧失维持婚姻的意愿,双方的婚姻确已生破绽,而且已无回復的希望,确有难以维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日前依法判决,阿国诉请判决离婚,即属有据,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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