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县竹北市某国小桌球队黄姓约聘教练,竟趁指导女学员练球时,对未满14岁的女童伸出狼爪,抚摸胸部及臀部,遭家长提告求偿160万元。新竹地院审理后,认定黄男侵害女童性自主权,判赔10万元,全案仍可上诉。

判决指出,38岁黄男为该校桌球队教练,112年1月间,趁球队练习休息时间,在桌球教室内以指导为由,对一名未满14岁的女童抚胸摸臀。家长发现后怒不可遏,除提起刑事告诉外,另附带民事求偿160万元。

刑事部分,新竹地院已依《刑法》强制猥亵罪判刑,黄男认罪;民事部分,法官认定其行为严重侵害女童的贞操权及性自主权,造成心理阴影,依法应负赔偿责任。

黄男在法庭上坦承犯行,但辩称自己只是约聘教练,月薪约3.5万元,经济能力有限,无力负担高额赔偿。法官审酌双方经济状况,认为原告虽请求160万元,但考量黄男收入及侵害情节,最终酌减判赔10万元。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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