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男子阿德(化名)与小美(化名)结褵三年,期间竟传出男子阿勇(化名)与小美藕断丝连,甚至多次在公眾场所亲密互动,惹得阿德心碎欲裂,愤而提告求偿精神慰抚金100万元。新北地院审理后,认定阿勇行径已逾越一般朋友界线,损及配偶权,判赔阿德8万元。可上诉。

根据法院判决书,阿德与小美于民国110年6月28日结婚,113年3月28日离婚。然而在婚姻仍存续期间,阿勇却多次以Line传讯唤小美为「宝贝」,不仅如此,112年9月20日还陪小美前往台大医院就诊,两人不仅牵手同行,互动亲昵,更被阿德现场搜证拍摄照片、录影、录音存证。

更令人玩味的是,阿勇所驾驶之车辆车牌号码尾数「1027」,正巧是小美生日。阿德指控,这一连串细节证明阿勇与小美的关系早已逾越「普通朋友」范畴,严重影响其婚姻生活,导致情感撕裂,精神饱受煎熬。

阿勇则辩称,Line讯息与车辆照片并无证据能力,且所称「宝贝」仅为亲昵用语,不具特殊意涵,并否认知悉小美生日。同时他强调,在医院所摄照片中并无拥抱、亲吻等情节,不构成侵害配偶权之举。

但法院查明事实并不站在阿勇这边,认为阿勇明知小美已婚,却仍频繁互动,包含以「宝贝」称呼、陪诊牵手、挑选生日数字车牌,皆非一般社交往来行为,认定其行为确已损害原告配偶身份之法益。

法官进一步指出,虽然部分证据是由阿德偷拍取得,但考量侵害配偶权行为多半隐秘,举证极为不易,应权衡被害人诉讼权与行为人隐私权间的平衡,确认所搜证据具证据能力。

综上,法官认为原告之诉请部分有理,判阿勇应赔偿8万元精神抚慰金。可上诉。

#宝贝 #生日 #车牌 #Line #牵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