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化名)当年因为未婚、无子嗣,担忧过世后无人祭祀,就收养阿华(化名)为养子。而阿国在1996年死亡后,迄今已经29年,阿华每年节日均有前往祭祀养父阿国,但因阿华有意回归原生家庭、认祖归宗,因此依据法律规定,声请许可终止他与养父阿国的收养关系。
法院审理,法官认,养父母死亡后,养子女得声请法院许可终止收养。法院认终止收养显失公平者,得不许可之,民法第1080条之1第1、4项分别定有明文。是养父母死亡后,为保护养子女利益,应使其有声请法院许可终止收养之机会。而收养关系之终止影响双方权益甚鉅,法院如认终止收养关系显失公平者,得不予许可。
法官考量,阿国同父异母的弟弟到庭表示,他同意阿华声请终止收养。但阿华继承阿国的遗产有土地5笔、存款3笔,价值合计3201万3922元。而阿华原生家庭的胞兄表示,阿华挥霍无度浪费近亿元,生父不得已将养母名下2笔土地变卖,藉以偿还阿华的积欠债务。阿华所为让生父生前痛苦不堪,因此不同意阿华终止收养并回归原生家庭。
法官审酌,阿华被收养时已年满33岁,具一般智识能力,并且理解收养意涵及相关法律效果,阿华既然同意被收养,将来即有承担照顾收养人之责,并有继承财产之权利,阿华既然以继承人身分单独继承收养人之全部遗产,遗产总额已逾3000万元。
法官认,阿华继承的遗产,依据一般经验及论理法则,价值不可谓不斐,而阿华在继承遗产后,就终止与养父阿国的收养关系,实在有违收养的意旨,难谓无显失公平。此外,阿华的生父母均已亡故,他也无需尽扶养义务。日前依法宣判,目前查无终止收养关系的急迫性及必要性,却有显失公平之情形,阿国的声请于法未合,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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