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与大陆女子小萱(化名)在2003年结婚后,小萱入境台湾与阿国同住,但2人同居没多久,小萱就向阿国表示,老家的房屋拆迁需要资金,阿国给予金钱后,小萱就出境未再回来,阿国请托朋友寻找也无所获,后来才知道小萱因妨害风化案件被遣送出境,自此未再回来已经20年,阿国因此愤而诉请离婚。

法院审理,小萱未于言词辩论期日到场,也未以书状提出声明或陈述。法官认,夫妻有其他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但其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臺湾地区民法第1052条第2项定有明文。

法官调阅入出境资料显示,小萱在2003年11月入境台湾,但仅与阿国同住仅约3个半月,就因为妨害风化于2004年3月遭到强制出境。而且法院嘱托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送达小萱留存在内政部移民署的大陆地址,却收到回覆「查无此人」。

法官考量,双方迄今已经分居长达20年,主观上应已丧失维持婚姻之意愿,客观上也难以再共同经营婚姻生活,确实已有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且无证据显示此婚姻破绽应归责于阿国。日前依法宣判,阿国诉请离婚,即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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