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男子阿国(化名)站在国小校园附近伺机而动,只要见到孩童去上厕所,便会躲进隔壁间偷,他一共潜入厕所8次,共偷拍4名儿童如厕的影像。没想到,台南地院因阿国与受害孩童之间没有性互动,认为不构成性剥削,最终判他无罪。对此,一名司法官坦言「很难过」,完全没有关心被害人;台南地检表示将会提起上诉。

根据判决,事发于2023年7月31日,阿国(化名)当天上午8时许骑机车到台南市某国小并站在校园附近,他只要看到有学童去上厕所,就立刻拿着手机前往孩童如厕的隔壁间厕所,拍摄对方裸露下半身上厕所的影像,阿国一共潜入厕所8次,共偷拍1名女童及其他3名身分不详的儿童或少年脱裤子上厕所时,露出臀部、下体等私密部位的影像得逞。直到女童发现遭偷拍告知老师,校方报警循线将他逮获。

阿国于侦讯时坦承不讳,检方依最重可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儿少性剥削条例第36条第3项「以违反本人意愿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摄性影像罪」提起公诉。

然而,法官认为,依性剥削防制条例的构成要件,必须被害儿童或少年是于「性活动」过程中,因处于不对等之权力地位关系,或受违反本人意愿之手段所迫,遭拍摄性影像或其他与性相关而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之相关产制物品,致个人私领域核心之「性隐私」遭受侵害。

法官审理,阿国偷拍孩童如厕影像,并非女童或其他3名不详儿童或少年,与施男互动时的性活动过程,也不是在性活动中受到性剥削,仅构成《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112条第1项前段、《刑法》第315条之1第2款之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无故窃录非公开活动及身体隐私部位罪,由于被害家长没有提出告诉,检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阿国构成性剥削,基于「无罪推定」原则,阿国获判无罪,可上诉。

消息引起讨论,一名司法官看完判决后表示很难过,她直言「从头到尾都在打高空」,大前题、抄来的学理占了判决的五分之四,「完完全全没有一丁半点关心到被害人」。

针对此案,台南地检署表示,承办检察官研议后,会向台南高分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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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判决确定,应推定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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