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男与宋男合伙投资购买矿机挖乙太币,双方协议各出资25万元,并由宋男收取获利的10%作为保管费。两人终止合伙之后,黄男认为宋男未尽妥善保管责任,导致购买不到1年的矿机显卡损坏、不堪使用,含不当得利共求偿25万元败诉,黄男不服判决上诉后,仍遭驳回。

黄男主张2021年与宋男两人合伙投资矿机挖币,10%获利给宋男当保管费,终止合伙后,宋男竟擅自把矿机遗留在他的工作处所径行离去,还声称矿机可运行。黄难取得矿机后立即送验,发现显示卡已损坏,零件氧化,无法运作,与宋男所称不符,他认为宋男受有报酬,竟未找店家验机存证,显然未尽保管之责。

黄男认为矿机购买到终止合伙不到1年,应无可能会不堪使用,故请求宋男赔偿15万元,另黄男在投资期间交付的电费、网路费、人员维护费、杂费、更换POWER、矿机组装费,一併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共8万元。

宋男则表示,他被告知终止合作之后,他即请黄男将矿机取回,但对方迟迟不理会,且双方并无约定保管责任归属,他收取获利的10%是营运费用。矿机主要运作元件是显示卡,显示卡本身属于消耗品,长时间置放造成氧化,是因为黄男未遵守取回系争矿机时间所致。合伙期间他收到的款项,都是双方一开始就协议好的内容。

法官审理后,认为矿机因黄男迟未受领,自然损坏,难归责于宋男。至于8万元费用是因为双方合伙投资契约关系而生,宋男受领给付自有其法律上原因,非不当得利,判黄男败诉。黄男不服判决上诉,法官审理后仍然认为无理由,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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