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乔姓父亲近日控诉,其年仅5岁的大女儿通过资优鑑定并完成提早入学程序后,却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由前妻单方面申请撤销入学资格,并获教育局与学校受理。教育局回应表示,撤销决定基于学习适应不良且有早疗需求的客观资料;法制局则指出,诉愿程序因缺父母双方签名未补正,依法不受理。
本案争议起于乔男与前妻离婚后,共同监护2人之女。去年其女经考核通过资优鑑定,为新北市当年度仅8位符合提前入学者之一。然而9月入学后,因母亲屡次以请假方式不让女儿实际就学,致使开学至11月仅出席4节课,缺课率高达98%。教育局依据特殊教育推行委员会审查及家长提供40余次早疗纪录,认定女童未达入学适应状态,准予撤销提早入学资格。
乔父认为,此举违反《民法》上共同监护须双方同意的重要原则,质疑教育局与就读国小未徵得其同意即受理撤销,严重侵害其作为共同监护人的权利。他遂向新北市法制局提出诉愿,盼撤销撤学决定。但法制局审查认定,未成年子女无诉愿能力,应由双亲共同作为法定代理人签署,惟其诉愿书仅由乔男单独具名,经通知补正逾期未缴,依法程序不合,决议「不受理」。
对此,教育局回应强调,「本案依制度审议,重点在于是否符合学生最佳利益」,考量女童尚需早疗且明显无法适应学校生活,决议延至114学年度足龄入学,符合法定义务教育稳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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