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米是养殖畜禽饲料最主要原料,我国几乎全仰赖进口,业者为降低玉米进口成本,採行合船进口模式已行之有年。公平会指出,由于大成长城、台湾卜蜂、中华全球食物、总宜实业、万宝实业、凯迪贸易等6家公司合船进口玉米,前已申请联合行为例外许可,并经公平会在109年5月21日以公联字第109002号许可决定书附加负担予以许可,许可的期限已将届,所以6家公司依公平交易法第16条第2项规定,申请延展许可期限。
公平会认为,我国业者合船进口玉米,可降低进口成本,分散风险,节省採购成本,合船进口可使相关业者与国际谷物供货商洽谈具利基的供应量能,取得较有利进口条件。
公平会指出,玉米是自由进口商品,事业可自由选择参与合船进口、自行货柜进口或直接由谷物供货商以专船销售,进口管道相当多元,市场上也有其他合船组或进口业者相互竞争,本件合船组业者有诱因将节省成本反映在售价上,进而使相关经济效益得以扩散至消费者。
考量实施合船进口玉米有益于整体经济及公共利益,所以公平会准予附加负担许可延展期限5年。其负担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不得利用本许可从事其他联合行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他事业加入本联合行为、申请人不得利用本许可限制任一申请人自由决定其合船进口之数量,或禁止任一申请人自行採购进口、申请人应将本联合行为之执行情形,按季函报公平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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