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陈世峯与沈姓友人因毒品起衝突,沈将蓝波刀刺陈,陈拔出蓝波刀后猛力砍击及刺击沈的头部、脸部、颈部、胸部、腹部及四肢等身体部位共23次,致沈左侧血胸及大量出血而当场死亡,新北地院由国民法官参与审判后,依杀人罪判处12年6月徒刑,台湾高等法院今驳回上诉,维持12年6月徒刑,可上诉。
陈男2023年10月21日1在新北市板桥区板新路居所内,持蓝波刀砍、刺、割伤沈的头、颈、胸、腹及四肢,共计23刀,造成沈大量出血,当场死亡。新北地院国民法官法庭审理后,认定陈构成刑法的杀人罪。
国民法官法庭认为,陈杀人时所遭受的侵害已过去,下手实施杀害被害人时,未受不法之侵害,没有刑法第23条本文所定正当防卫之情形,亦无同条但书防卫过当得减免其刑之适用;警方抵达现场时,已锁定陈男涉案,他没有刑法第62条前段自首得减轻其刑之适用。
新北地院合议庭3位法官与6位国民法官共同参与审理后,审酌刑法第57条所定犯罪情状,兼衡同条被告个人事由及被告復归社会更生的可能性,最后评议决定陈男应该判处有期徒刑1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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