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年前,一名母亲将才1岁的儿子抛给生父,自此音讯全无,未曾探视,也未支付任何扶养费。直到今(2025)年母亲因车祸受伤,生活无法自理,由社会局通知唯一的直系亲属,要求儿子召开「亲属会议」。但儿子认为母亲未尽扶养责任,愤而向法院声请免除扶养义务。
法院审理,儿子阿国(化名)指控,母亲小萱(化名)在他约1岁时便离开,将他完全交由生父照顾,自此消失在他的生活中,既未探视,也未曾支付任何扶养费。他自幼由父亲及父亲再婚配偶扶养成长,从未与母亲碰面过。
直到今年初,他突然接获社会局通知,告知要召开「亲属会议」,原因是母亲发生车祸,精神状态恐恶化,且目前仅知只有他是唯一直系亲属。他非常愤怒,母亲多年来对他毫无关怀,如今却因事故需要人照顾,才被「想起来」,让他难以接受。
法官认,依《民法》第1114条至第1117条,直系血亲间本应互负扶养义务,且尊亲属享有请求扶养权利,不受谋生能力限制。但《民法》第1118条之1明定,若受扶养权利人对负扶养义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且情节重大,法院得免除扶养义务。
法官考量,小萱名下无任何收入或财产,确实达到「不能维持生活」的程度,符合请求扶养的要件。然而,小萱也承认,自儿子阿国年幼时起,她就未曾尽扶养责任,亦未给付任何费用,甚至未与儿子见面,长达20多年未履行母职。
法官审酌,小萱无正当理由,长年未尽义务并且「情节重大」,在儿子阿国成长过程中,从未给予经济或情感支持,如今才因事故与生活困境请求扶养,显然对阿国极为不公平。日前依法宣判,免除阿国对母亲小萱的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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