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孩子控诉父亲阿国(化名),在他成长过程中几乎毫无参与,未尽任何扶养义务,甚至连生活、教育费用都由母亲与祖父母承担,父爱形同缺席。孩子在成年之后,为避免日后须依法反向扶养,毅然向法院声请免除扶养义务,获得法官支持,裁定「免养父亲」。
判决书指出,孩子指称,父母在1981年离婚,当时虽约定由父亲阿国担任监护人,但事实上,他的生活起居皆由母亲与祖父母负责。父亲仅在逢年过节偶尔探视,没有实际照顾。学费也由母亲独力负担。由于父亲缺乏照料,他在中学阶段便由母亲接手亲权,并随母远赴国外生活。
孩子痛诉,在成长过程中缺乏父亲的温暖与陪伴,不仅未尽父责,也未建立父亲与孩子间应有的情感连结。如今父亲年迈,若法律强迫他尽扶养义务,显然有违情理,因此依法声请免除扶养义务。
面对孩子的指控,阿国并未否认。他坦言,孩子自小由母亲与外祖母照顾,他因另组家庭,给予前妻的金钱有限,确实未亲自承担扶养责任。他也表示,自己从未向孩子要求扶养费,对于孩子声请免除义务「同意接受」。
法官审酌后认为,依民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虽互负扶养义务,但若父母在子女年幼时「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且情节重大,法院得裁定免除子女成年后的扶养责任。
法官考量,阿国完全未履行父职,显然已违反身为父亲应尽之责。若强迫孩子成年后反过来扶养父亲,确实有违公平。因此,法院依《民法》第1118条之1规定,裁定准许孩子免除对父亲阿国的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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