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院今表示,政府怠于建构资讯隐私权法治环境,任凭国人网路行为资料受平台及相关业者宰制,因此在今天通过监委赖鼎铭、高涌诚调查报告,要求行政院督同相关机关积极检讨改进。
监察院交通及採购委员会于今审议通过调查报告,指出现行个资法及其分工设计极为落后,早已无法有效保障数位时代下的资讯隐私权,政府对此却无积极作为,包括欧盟「一般资料保护规则(GDPR)」适足性认定及「隐私强化技术」的推动亦未臻积极,均有检讨必要。
监委赖鼎铭及及高涌诚指出,由普罗大眾日常上网都会遭遇的各种Cookies政策,包括预设使用者同意被搜集、不同意就不给用,或是极不友善的的要求使用者自行设定等样态,实为国内资讯隐私权法制环境落后之缩影。
监委表示,相较于欧盟及加州分别订有「电子隐私指令」(EPD)及「加州消费者隐私权法案」(CCPA),我国个资法对此却没有明文规定,亦无主管机关,而个人资料保护委员会筹备处及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对权责划分亦无共识,形成无法规管的困境。
监委解释,以网站Cookies为例,单笔Cookies或许不足以构成个资法所谓「可直接或间接识别个人」,但以现今资料规模之大及技术之先进,剖绘目标族群或个人实属轻而易举,对资讯隐私权构成重大风险。
监委强调,依据甫于行政院会通过之「个人资料保护委员会组织法」草案第一条虽然明订,「行政院为落实资讯隐私权保障,…特设个人资料保护委员会」,但实际上却欠缺适当的作用法来实现此一目标,无异于任凭国人网路行为资料受平臺及资料业者宰制,行政院实应本于跨部会协调职责积极督同相关机关建构治理环境。
监委指出,行政院基于欧盟为我第5大贸易伙伴及数位经济发展考量,早在107年第3601次院会即决议推动欧盟「一般资料保护规则(GDPR)」(107年5月开始施行)适足性认定,但迄今已逾7年,连个资保护独立机关都尚未成立;相较韩国仅花3年半即获得欧盟适足性认定,益证行政院并未积极建构资讯隐私权治理环境,实应予以检讨。
此外,监委说明,「隐私强化技术」是在资讯隐私权保障下,仍能兼顾发展资料经济、发挥资料价值的关键配套;然而目前数发部仅发布指引,在法律位阶、合规性及标准化方面均不足以促使公私部门导入时遵循。监委表示,鉴于政府数位政策遭遇资料价值及隐私权之衝突已非止一端,「隐私强化技术」之落地已刻不容缓,行政院应督同相关机关积极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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