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一名吴姓男子于112年8月,透过房仲以372万元买下深溪街一间44年屋龄的中古公寓。不料,在交屋近半年后,吴男于113年3月进行装修时,赫然发现厨房、浴室及客厅天花板内部,存在大面积水渍、油漆剥落、裂缝,甚至钢筋裸露等状况,愤而向赖姓前屋主提告,要求解除契约、返还全额价金。

吴男主张,房屋存在严重渗漏水瑕疵,已减损其价值与通常效用,且这些瑕疵并非交屋时肉眼所能察觉,赖姓屋主有故意不告知之嫌。因此,他依民法物之瑕疵担保规定,请求法院判准解除买卖契约,赖姓屋主应返还372万元;若无法解约,则应减少价金80万元。

然而,基隆地方法院审理后,于日前判决吴男败诉。判决关键在于,双方在签订买卖契约时,白纸黑字载明「因卖方降价成交,就屋况全部不负民法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由买方自行处理」,并特别注明「重大瑕疵凶宅、辐射屋、海砂屋、倾斜屋不含在内」。

法院认为,这项「现况交屋」的特约条款明确有效,吴男为了以较低价格购屋,自愿承担除重大瑕疵外的其余屋况风险。此外,房仲业者出庭作证时均指出,卖方在委售时已表明不负瑕疵担保责任,且带看、点交过程中,多次检视均未发现有渗漏水情形。

法官认定,吴男无法证明这些天花板内部的状况,在交屋当下就已存在,也无法证明赖姓屋主有「故意不告知」的行为。因此,既有的特约条款有效,赖姓屋主无须负担物之瑕疵担保责任。至于吴男备位请求的减少价金,也因超过法定的6个月除斥期间而遭驳回。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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