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义县一名马姓男子去年晚间在太保市嘉朴公路人行道上跑步时,声称被地面突起约5公分的地砖绊倒,导致左膝受伤,据此向管理机关嘉义县政府请求国家赔偿10万元。案件经嘉义地方法院朴子简易庭审理后,判决马男败诉。他不服提起上诉,嘉义地院合议庭于近日审结,再度驳回其上诉,全案确定。判决关键在于,法院认为马男提出的证据,无法证明他「就是在这个地点跌倒」。

判决指出,去年7月11日晚间7时许,马男他在跑步经过博爱路路口第3个花圃时,因路灯光线被阴影遮蔽,未能注意到突起的地砖,当场被绊倒,造成左膝擦伤,不仅生活不便,心理受创,更打乱了他准备参加三铁比赛的训练计画。因此,他认为嘉义县府对人行道的养护管理有疏失,应负起国赔责任。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马男在法庭上出示了受伤照片、GPS轨迹图、与妻子的LINE通话纪录,以及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他强调,从GPS纪录可见他确实在该地点停下,且事发前两个月的Google街景图显示路面平整,证明地砖突起是近期管理不当所致。

然而,嘉义县府方面抗辩指出,马男提出的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其跌倒就是因地砖突起所致。县府还强调,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规则》,人行道是供「行人行走」使用,马男作为专业运动人士,却在人行道上「跑步」,本身已违反规定,并增加自身风险,即使受伤也应自负其责,至少构成「与有过失」。

嘉义地院合议庭审理后,认为案件的症结点在于「因果关系」的举证。合议庭指出,马男提出的证据,顶多只能证明「该处地砖有突起」、「他的GPS纪录在附近停止」以及「他当晚有去急诊」等事实,但无法直接连结「在该特定点被该砖头绊倒」。

尤其,马男的妻子虽出庭作证,表示当晚曾接到丈夫的视讯电话,并一起检视环境,发现了阴影下的突起砖块。但法官认为,证人的证词是听闻自马男本人,并非亲眼所见,证明力薄弱。更关键的是,合议庭认为,若真是被砖头绊倒,按常理应会立刻感觉到并发现障碍物,但马男却是在跌倒近1分钟后才视讯妻子,并在长达7分钟的通话中「共同寻找」跌倒原因,此举「有违常情」,难以採信。

此外,合议庭也点出另一个对马男不利的关键:事发当时他未立即报警处理,现场也无监视器画面可以还原事发经过,导致事实真相难以查证。由于马男无法举证证明其伤害与公共设施管理欠缺有因果关系,因此其上诉遭到驳回,并须负担第二审诉讼费用2250元。全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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